请问,篮球比赛中需要几名裁判?每一名裁判具体分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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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赛中使用的所有器材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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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并确认比赛计时钟、24秒钟装置、计秒表以及记录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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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队提供的至少2个用过的球中挑选比赛球,在无法挑选到适宜的球时,可选择质量最好的合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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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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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跳球开始第一节比赛以及管理掷球入界开始所有其他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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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必要时,有权暂停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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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判定某队弃权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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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赛结束时或认为有必要时,认真审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比赛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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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篮球裁判员的权力应在到达比赛场地前20分钟开始,并在批准比赛结束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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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比赛结束后至签字期间发生弃权行为或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篮球裁判员需在签字前在记录表反面详细记录并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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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见分歧或必要时做出最终决定,可与副裁判员、技术代表及记录台人员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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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字前,有权使用技术设备决定每节比赛或决胜期的最后一投是否在比赛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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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
篮球裁判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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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在场上进行宣判,无论发生在场边、记录台、球队席或界线外的紧靠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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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违规或比赛需要中断时,应鸣哨,但在投篮成功、罚球成功或球体仍在空中时,不应鸣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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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体接触或违例行为的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 保持规则精神和比赛完整性的需要。
-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避免不必要的打断比赛流畅。
- 具备常识的一致性,考虑队员能力、态度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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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队提出抗议,主篮球裁判员需在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向组织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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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名裁判员因受伤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执职,比赛可继续进行,若有合资格的替补,可更换裁判员,否则由另一名裁判员单独执职至比赛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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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比赛中的判定,可使用英语进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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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在职责范围内有权作出宣判,且不得对其他裁判员的判定提出质疑或不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