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连续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1. 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天数; 2. 同一用人单位或视同工作期间的工作时间均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3. 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 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的安排 1.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 1.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职工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 1.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2.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内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收入。
第七条 附则 1. 历史典型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2. 守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 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 年休假的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6. 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7. X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8.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X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9.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0.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11.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