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职务变动了是否可以马上调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调整通常每年进行一次统一调整,在职员变动期间,如因职务变动而进入新单位,新单位可根据新的工资标准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
职工在职务变动后,若进入新单位,新单位可根据执行的新工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的缴款比例不得随意擅自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超过限额,则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对于201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的部分,单位应予以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