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十四条是针对谁的?网约车平台应对注册用户及车辆合法性负责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这意味着,无论车辆所有权人、驾驶员是否为个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资质如何,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营运资格并持有有效的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就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求其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接受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约车经营情况。
具体违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分别是:

- 未取得合法合规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通过观察上述描述,可以看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打击非法网约车运营行为,无论是对公司,还是个人而言,凡是在未经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旦触犯相关规定,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的适用范围并未局限于特定类型的企业或个人,它针对的是所有的“非法”网约车经营行为,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亦或是个人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时间长短,这一举措旨在维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S场的正常秩序,确保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十四条规定既涵盖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监管,也充分体现了对个人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以期共同保障网约车S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个人在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切勿违法乱纪,以免为自己及他人的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