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小马奔腾董事长遗孀两亿债务还用还吗?
夫妻债务应当限于金钱债务,最高人民**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XX 号建议的答复》中所列举的几项内容均属借贷所形成的金钱债务,对于非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债务基本被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如担保债务、非法债务等。
借贷之外的合同债务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债务,因为合同具体相对性,特别是合同的行为债务,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具有正当性,借贷之外的合同债务应当由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夫或妻死亡的,则应以其遗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其三,就本案而言,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义务不属于金钱债务,小马奔腾董事长遗孀也不是该协议的相对方,其不应当承担该协议的履行义务,对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该债务无论如何都与前述司法解释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概念内涵不吻合,不能将对赌协议所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四,原告难以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对赌协议产生的背景来看,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增资扩股,对赌协议的本质上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而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等。
听到这个消息,金燕、甘薇们应该可以松一口气了。
“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创业者的老婆不好当。
老公创业成功了,她们要担心“男人有钱就变坏”;老公创业失败了,她们或许还要一同承担巨额负债,因此有人说,能当创业者妻子的都是铁娘子。
但如今,“女本柔弱,为创业者妻则刚”、“老公创业妻子背债”等现象或许要成为历史。
1月17日,最高人民**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就是如果丈夫在外面借了钱,妻子既没有签字也没有追认,并且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话,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也就不需要偿还了,如果是妻子借钱,也是同理。
丈夫创业失败 妻子面临巨额负债
上述这份《解释》出台后,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心情激动地发了一条朋友圈:
“粗略看了一眼,我,是不是解放了!你们帮我看看,不敢细看!”
你可能不熟悉小马奔腾,但它的作品一定不陌生,《越光宝盒》《武林外传》《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黄金大劫案》《我的兄弟叫顺溜》等等。
而在9天前,这位创业者的妻子金燕还处于舆论的旋涡。
1月8日,她因自己的老公、小马奔腾原董事长李明生前签署的一份回购协议,而被此前的机构投资者建银国际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告上法庭,按照“回购协议”,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要共同承担6.35亿元的债务,但是李明突然离世,所以他的妻子金燕替代了他的位置,成为债务人,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具体内容见《小马奔腾的陨落:创业者与资本对决的悲歌》一文。
无独有偶,1月3日凌晨,贾跃亭老婆,34岁的甘薇也在微博发布了长文《一个妻子的内心独白》,她在文章中称,乐视成立13年老贾一直不允许我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我个人的规划也本是相夫教子,做个好妻子、好母亲,再做点自己喜欢的事儿,现在风暴来临一时难散,我必须站出来与老贾一起责任,我接受老贾委托,负责国内的债务问题,虽重任在肩,但我将全力以赴。
如果说甘薇还可以跟贾跃亭“同甘苦、共患难”,那金燕面对2亿元债务又该如何自处呢?
面对采访,金燕曾对野马财经(微信公号:ymcj8686)表示:“直到被推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位置,我才知道了‘对赌协议’的存在,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
丈夫创业失败,妻子身背巨债,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该不该一起扛?一时间,这两位创业者妻子的故事如重锤敲打在每一个人的心间。
《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正 将规范举债主体
在这样的背景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最新修正版出台了。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只是简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而在当时这个规定也是基于一些人通过离婚故意逃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才做此解释,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解释也颇受争议,如今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意味着对于债务是否恶意的认定将更加的科学和理性化,不但在事前就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业者的利益。
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亦对媒体表示,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他进一步强调,“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对于《解释》的出台,业内人员对此表示了支持。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