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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5岁男孩失踪一周尸体在校内水池被发现,XX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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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5岁男孩失踪一周尸体在校内水池被发现,学校是否担责?

这起令人震惊的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公众对教育机构管理责任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下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的XX责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XX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XX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XX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XX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学生失踪一周,尸体被发现在校内水池,表明XX缺乏必要的监控设施,存在管理疏忽,这正是《民法典》中提到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XX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XX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XX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生的死亡事件持续一周才被发现,说明XX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疏忽,这种情况下,XX难以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进一步明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XX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XX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XX作为教育机构,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基本职责,监控设施的缺失、管理制度的不到位直接导致了这一悲剧,XX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本案ZX校存在明显的管理责任问题,XX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对家属进行赔偿,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教育机构在管理安全方面需要更加谨慎,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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