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S超限超载管理条例全文?
湖南S超限超载管理条例全文?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目前重点是对车货总质量进行称重检测,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在部署工作开展前,不对车货外廓尺寸进行检测。相关情况,指南君将持续关注报道)
超限超载处罚/扣分规定:
(一)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二)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但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湖南S超限超载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5月4日由湖南S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超限超载管理,保护公路设施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S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S范围内的公路超限超载管理。
第三条 在公路超限超载管理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公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维护道路运输S场秩序,促进公路运输健康发展。
第二章 超限超载的形式和标准
第四条 公路上的车辆应当根据道路类型、路面情况、建筑物、桥梁、隧道、路基等条件,按照规定的总重量和轴重标准通行。总重量包括车辆本身重量、货物重量及车上人员重量。
第五条 车辆的轴重和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六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等级、道路结构等因素,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划定不同车型的限重、限载标准和通行时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限重、限载路段通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危化品运输车辆,应当建立事故预防和处置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危化品安全稳妥运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对公路运输S场的监测和分析,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路检测站和移动检测设备,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和检测。
第十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络协作,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超限超载治理体制。对于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对于承运人、车主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和相关监管部门,由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超限、超载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被处罚:
(一)超过总质量标准10%以下的,罚款500元至3000元;
(二)超过总质量标准10%以上未达到30%的,罚款3000元至1万元;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