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S计生奖发放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S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通过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中实施经济奖励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必要的利益激励,优化人口结构,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条 本S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限定为满足以下条件的农业户籍家庭:
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 二、符合以下任一情况之一: (一)独生子女家庭; (二)纯生二女家庭; (三)未生育的婚姻家庭。
同时包括丧偶、离婚及再婚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第四条 本S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收受奖励金,待遇终身有效,该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左事财政安排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具体承担比例为: 一、S级扶贫开发重点X承担70%;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S)由地方政府承担; 三、其他X(S、区)由S级财政承担50%。
地方政府在提高奖励金标准方面自行决定,相关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的申请和发放流程由S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奖励待遇: 一、在领取奖励金后再次生育、收养、抱养子女; 二、户口迁至外地或境外; 三、奖励对象死亡;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
第八条 对于户籍迁移至本S的家庭,按迁入地规定执行奖励待遇,来自外S迁入本S的家庭,自迁入之日起按本S户籍规定执行。
对于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家庭,原有奖励待遇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纳入年度预算,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建立完善的预算审批和决算报告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各级政府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因而导致财政拨款被挪用、克扣、截留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信箱,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同时要严格审核家庭成员资格,通过公安部门提供户籍证明等方式,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于奖励资金筹集不到位、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以及存在挪用、克扣、截留、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于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单位,可依法予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2日公布的《广东S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原有养老保险的家庭可继续享受原有待遇,各地在独生子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及无子女户中实施的奖励政策,如不涉及S级资金投入的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可继续施行,具体衔接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